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我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六中全会提出“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 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体党员干部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党史研究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党史研究室党支部全面负责,在支部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党史研究室党政领导班子对党史研究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和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责。
第六条 纪委、监察处在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党委、行政的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 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廉政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呈报干部职务晋升建议之前,应征求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确属不廉洁或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干部,不得推荐任用。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党史研究室支部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 一 ) 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组织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规定和会议精神,并组织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提出具体措施;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年初安排、部署全党史研究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 二 ) 组织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 三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 四 )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选拔任用;
( 五 ) 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 六 ) 加强领导和监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部门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对党史研究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研究解决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 七 ) 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科室和个人表彰奖励,对党风廉政问题突出的科室和主要责任者做出处理。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 一 ) 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工作规划指导和总体意见,及时召集党支部相关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领导;
( 二 ) 积极调查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三 ) 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者执行情况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的落实;
( 四 ) 负责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 五 ) 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亲自阅处重要举报,经常了解和关心办案工作情况,帮助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排除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中的困难;
( 六 )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搞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封官许愿;
( 七 ) 指导制订本党史研究室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 八 )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十条 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 一 )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所负责的业务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思路和要求;
( 二 ) 对分管科室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 三 ) 领导和参与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党委、行政提出表彰奖励或惩戒的建议;
( 四 ) 每年至少一次向党委、行政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行政领导报告;
( 五 )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党支部领导成员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承担。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与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相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将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等写出书面报告,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报告,并于年底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领导干部,应追究责任:
( 一 ) 由于管理混乱,监督不力,使本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二 )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责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三 ) 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调离本岗位等组织处理。
( 四 )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该领导干部做出书面检查;若该领导干部知道情况而未加劝阻和制止,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 五 ) 对中央、市委和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传达、不检查、不落实而贻误工作的,给予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拒不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诫勉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六 ) 对中央、市委和县委下发的党风廉政的规章制度不传达、不执行,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令其做出书面检查,或给予诫勉、调整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七 ) 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不分析研究、不认真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诫勉、调离本岗位等组织处理。
( 八 )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其不廉洁行为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教育的不教育,该上报的不上报,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调整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 九 ) 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支持、不配合,对查处工作造成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给予诫勉等组织处理;对限制、阻挠查处工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在实施责任追究中,对责任人采取以下六种形式:
( 一 ) 在一定范围内口头批评。
( 二 )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 三 )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四 ) 取消各种评优资格。
( 五 ) 给予组织处理。
( 六 )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准确认定责任。
( 一 ) 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领导责任。
( 二 ) 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做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和提议者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 三 ) 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 四 ) 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支部书记任组长,支部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支部成员同志组成。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2.21 |